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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产假是如何规定的?
来源:合肥妇科网 发布时间:2018-09-08

    根据有关规定:

    女职工产假为90天(其中产前休假15天);

    生育为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

    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
    晚育(24周岁以上)的初产妇,增加产假30天;

   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增加产假30天;

   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,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;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,给予42天产假。

   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。

   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,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算作劳动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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