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
1、女职工产假按《规定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。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,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。女教师在寒、暑假期间生产的,其产假可适当延长。
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,持本单位医疗、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、保健机构证明,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,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,给予产假四十二天,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。
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,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;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。
2、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工作,应经一至二周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。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按期恢复工作的,经本单位医疗、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、保健机构证明,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,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婚假请假程序:凭结婚证到院计生办审核婚假天数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
产假请假程序: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休产假90天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,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和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,均到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休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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